代收保费没给保险公司咋办

  案例如下:

  2020 年 3 月 2 日,何先生通过新华人寿保险常德公司业务员小刘,投保了湖南旅途无忧保险。保险期限一年,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到期。

  在保险到期前,2021 年 2 月 25 日,业务员小刘询问何先生是否续保。次日,何先生将保费交给了小刘。

  3 月 3 日上午,何先生在修建房屋时,从高处坠落摔伤。他住院 30 天,花费 59326.7 元。经鉴定,他为 2 级伤残。

  然而,事故发生当天,即 3 月 3 日,小刘才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。3 月 6 日,保险公司出具保单,保单上的保险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6 日零时至 2022 年 3 月 5 日二十四时止。

  由于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限内,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。

  那么,法院会如何判决呢?小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呢?

  法院认为:

  首先,保险公司与小刘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,小刘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,小刘通知何先生续保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,是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,属于单位行为,由此建立了保险合同。

  其次,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,一旦要约得到承诺,合同即生效。

  2 月 25 日,小刘以保险公司名义询问何先生是否续保,这一行为可视为公司向何先生发出续订保险合同的要约。何先生的交费行为则视为承诺。

  因此,保险合同于 2 月 26 日成立并生效。

  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。 (详见:(2022)湘 0722 民初 98 号民事判决书)

  旅行社代收保费后未交给保险公司,责任应由谁承担?

  陆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。

  2015 年 2 月,他们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。合同约定,他们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,由旅行社代为投保。当天,他们缴纳了费用。

  2015 年 3 月 17 日,他们随团前往台湾旅游。3 月 18 日,陆先生晚餐后散步时摔倒。3 月 19 日晚,陆先生在进餐时呛咳,被送往医院。3 月 25 日,陆先生去世。

  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?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?

  法院认为:

  旅行社不能以自身没有保险利益为由,否认代办保险的义务。

  由于旅行社未代办旅游意外保险,导致陈先生无法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。

  最终,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10 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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